(2016)闽018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小英与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英,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4198号原告:唐小英,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黄水英,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宝荣,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黄昌芬,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卓金星,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唐小英与被告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小英到庭参加诉讼,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水英、郑宝荣向唐小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5年7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暂计15000元,利息应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黄昌芬、卓金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负担。唐小英诉称,黄水英与郑宝荣系夫妻关系。黄昌芬与卓金星系夫妻关系。黄水英、郑宝荣于2011年5月25日向唐小英借款50000元,并由黄水英、郑宝荣向唐小英出具一张借条为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每月付清。黄昌芬、卓金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黄水英、郑宝荣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4日止,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后唐小英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水英、郑宝荣于2011年5月25日向唐小英出具一张借条,确认黄水英、郑宝荣向唐小英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每月付清。黄昌芬、卓金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黄水英、郑宝荣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4日止,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唐小英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唐小英与黄水英、郑宝荣的借贷关系,有黄水英、郑宝荣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唐小英请求黄水英、郑宝荣偿还借款500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唐小英与黄水英、郑宝荣之间的借款,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违反法律规定,唐小英请求黄水英、郑宝荣按约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黄昌芬、卓金星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保证期限未过,本院判决黄昌芬、卓金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昌芬、卓金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水英、郑宝荣追偿。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可判决黄水英、郑宝荣在合理期限内偿还。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水英、郑宝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唐小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5年7月25日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黄昌芬、卓金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黄昌芬、卓金星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水英、郑宝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由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魁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不满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告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