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鹏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初2244号原告:徐文鹏,女,1976年8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24、26楼。主要负责人:唐锡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乐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文鹏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俊、被告太平人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30119.15元、经济补偿金3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2016年1月8日至11日太平人寿公司兑现2015年1月海外体检激励方案,由原告带领6位客户至韩国。2016年1月12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宣布对原告进行降级处罚。被告降低原告职务,目的是为了不按总监待遇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太平人寿公司辩称:原告在2016年1月8日至11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2天,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被告依据考勤管理规定于2016年1月12日将原告由财富总监降为财富经理,并在当月按照财富经理的工资标准发放原告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4月16日原、被告订立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试用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2015年6月3日被告关于名称为“吉祥三保”的项目获得总公司批准。2016年1月8日至11日期间,原告与参加“吉祥三保”项目的客户共同到韩国济州岛。2016年2月23日原告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依法解除徐文鹏与太平人寿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裁决太平人寿公司支付徐文鹏劳动报酬330119.15元(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3.太平人寿公司支付徐文鹏经济补偿金300000元;4.太平人寿公司承担仲裁费。2016年3月30日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2016]376号仲裁裁决:对徐文鹏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诉讼中,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太平人寿保险财富管理业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太平人寿保险财富管理业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对差勤管理作出规定:请假按公司相关考勤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财富总监在考核期内维持职级应同时达到的标准以及降阶至分部经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选择筹备期的新引进财富总监,在筹备期结束后可正式任命为财富总监应同时达到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为证明原告在2016年1月8日至11日期间外出未获批准,提交了微信截图等证据。微信截图中记载: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被告请假。被告于2016年1月7日共计四次向原告表示请假外出必须经过批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不持异议,但表示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兑现旅游方案,于2015年12月提前订购机票,因此被告是知道出行时间的,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带领客户外出,系因公出差。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为证明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原告作出降职处罚,提交了考勤记录、《关于对银保财富管理部徐文鹏等三人处罚的通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工会审议反馈表》、《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2011版)》等证据。电子考勤记录记载:原告在2016年1月8日至11日期间未考勤。被告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关于对银保财富管理部徐文鹏等三人处罚的通知》中记载:银保财富管理部徐文鹏,自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无故缺勤,旷工两天,在开门红期间未起到带头作用,造成不良影响;现根据《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2011版)》第二十四条,经研究,对徐文鹏降职处理,徐文鹏由原财富总监降为财富经理。《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2011版)》中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记过,取消当年晋升、加薪及评优资格,扣发当年绩效奖金(标准以绩效奖金发放细则执行),情节严重的可降职降薪:……2.当月累计旷工半天以上,不满3天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工会审议反馈表》中记载《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2011版)》经工会审议通过。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主张:原告在2016年1月8日至12日期间系因公外出,且经被告审核通过。原告在2016年1月业绩排名全省第一,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违反公平原则。对业务条线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依据《太平人寿保险财富管理业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考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将原告由财富总监降为财富经理及按财富经理待遇标准发放劳动报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明知于2016年1月8日至11日期间外出未获批准,仍执意出行,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据规章制度将原告由财富总监降为财富经理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要求被告仍按财富总监待遇支付劳动报酬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文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颢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