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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石家庄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石家庄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133号原告陶某某,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广宗县。委托代理人习某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13.5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