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胡国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胡国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943号原告:赵永红,女,1967年5月出生,苗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顶丰垭村杜家峪组。被告:胡国民,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顶丰垭村杜家峪组。原告赵永红与被告胡国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永红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未缴纳),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永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秦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邦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