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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胡国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胡国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943号原告:赵永红,女,1967年5月出生,苗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顶丰垭村杜家峪组。被告:胡国民,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顶丰垭村杜家峪组。原告赵永红与被告胡国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永红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未缴纳),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永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秦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邦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