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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东辉与许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辉,许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218号原告:黄东辉,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怀,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贤春,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东辉与被告许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辉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人民陪审员  曾建成人民陪审员  张增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子良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