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斌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湘阴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062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罗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罗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0624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斌撤回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刑初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