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玉生与王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王玉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生,男,194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上诉人王涛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涛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阿珍审判员 周毓敏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