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珍宝、侯丽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珍宝,侯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33-1号申请人安珍宝,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侯丽春,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逐鹿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冀0791财保3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G×××××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扣押。审判员 唐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