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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瑞明与城口县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明,城口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29行初3号原告:张瑞明,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法定代理人:欧中桃,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城口县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口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97530885887。法定代理人:郑晓冬,系该单位局长。原告张瑞明诉被告城口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明负担。审判长  袁其双审判员  卫 生审判员  袁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栋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