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衍斌与李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斌,李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110号原告王衍斌,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李惠敏,女,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衍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衍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衍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迪隆(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