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新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新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9号罪犯杨新水,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水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杨新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新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杨新水及同案被告人已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新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