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伟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燕,李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刑初150号自诉人焦小燕,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人李伟明,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自诉人焦小燕指控被告人李伟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8日,自诉人焦小燕以被告人李伟明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明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焦小燕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小燕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依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