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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于立国、包慧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立国,包慧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4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负责人:都金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辉,男,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波,男,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于立国,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知一镇。被告:包慧影,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知一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于立国、包慧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被告已将所诉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宿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