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44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好,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现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好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好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