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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临安杰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朝云,陈玉芳,王斌,林叶兰,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法定代表人曹关跃。被执行人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0335814。法定代表人王朝云。被执行人临安杰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安村村,组织机构代码:557934177。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王朝云,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陈玉芳,女,1965年2月4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人王斌,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林叶兰,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王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临安市。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杭临商初215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强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吴越人家38(38幢501)的房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移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强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吴越人家38(38幢501)的房地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移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