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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曹承国、张清华、曹锐、肖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曹承国,张清华,曹锐,肖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进,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曹承国,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张清华,女,土家族,1967年9月8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曹锐,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肖国荣,男,汉族,1972年9月8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曹承国、张清华、曹锐、肖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6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经查询,被执行人肖国荣在重庆农商行秀山支行广场分理处账户430602012xxx有存款441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同时将该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凤鸣路支行有账户622848047103xxx,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经该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7年3月10日。同时,将被执行人肖国荣名下位于秀山县xx街道xx巷xx号(房产证号317房地证2005字第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之后经本院督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本金2万元,在2017年6月1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和所有利息总和的一半,在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所欠全部案款,申请人同意该还款方案。至此,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陈 臣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战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