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聚山童装店与孙社潮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538号原告:石狮市聚山童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郑建坤,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孙社潮,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石狮市聚山童装店与被告孙社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石狮市聚山童装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聚山童装店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聚山童装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狮市聚山童装店负担。审 判 长 李珊珊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王熊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玲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