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5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住本市罗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饮酒后驾驶粤C×××××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新洲南路北往南方向文化创意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其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江某血液中验出乙醇,含量为189.72mg/100ml。2017年1月7日开始至2月3日,被告人江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义工联合会进行社工服务累计99个小时。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情况说明、停车场监管系统视频截图、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抓获经过、义工服务证明表等书证;证人唐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吹气及抽血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行驶的时间、道路,系初犯等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江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贺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