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心展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心展,朱绍华,王秀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心展,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绍华,男,56岁,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赵心展、朱绍华、王秀军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4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属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赵心展、朱绍华、王秀军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的被上诉人朱绍华、王秀军住所地均位于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辖区,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作为原审原告的被上诉人赵心展有权选择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增余审判员 魏常树审判员 潘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