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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牟来友、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来友,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牟来友,男,生于1962年8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军,男,生于1963年7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牟来友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牟来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1)利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大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