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6378XX江与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邓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6378号原告:XX江。被告:邓建军。原告XX江与被告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邓建军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邓建军承担。事实和理由:邓建军因购买蚕茧急需现金,于2008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立下字据2张。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诉讼。被告邓建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11日,被告邓建军向原告XX江借款50000元、2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XX江现金伍万元整(50000)月息2%按季付息借款人:邓建军2008年3月11号借条今借到XX江现金贰万整(20000)月息2%按季付息借款人:邓建军2008年3月11号”,此后,在该借条上被添写了邓建军支付利息的情况。2008年12月27日,被告邓建军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今借到XX江现金叁万元(30000.00)邓建军0817/12”。在该借条上也被添写了邓建军支付利息的情况。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建军虽未到庭,但原告XX江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江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邓建军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清华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人民陪审员 王继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陆科丞书 记 员 蔡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