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恒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恒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3309号原告: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朝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胡波,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泉州恒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伟、林才水,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恒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泉州煌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辉明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鸿速 录 员 林丽芳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