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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杨XX从一稷山人处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片片”共计20包,同年4月25日该以每袋15元的价格卖给临晋镇张留村的张X两袋。随后,公安干警在五一劳务旅社检查时,查获未出售的毒品“片片”10包(不含散装),共计372克。案发后,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查获的毒品“片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辩称:公诉机关仅提供证人张X的证据不能证实犯罪事实,辩解其无罪。庭审后被告人写有悔过书,认可自己贩卖毒品“片片”。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杨XX从一稷山人处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片片”共计20包,同年4月25日该以每袋15元的价格卖给临晋镇张留村的张X两袋。随后,公安干警在五一劳务旅社检查时,查获未出售的毒品“片片”10包(不含散装),共计372克。案发后,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从查获的毒品“片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一、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进行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4月25日临晋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经营的五一劳务社查获疑似毒品,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经营的劳务社查获毒制品及现场照片。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X辨认出7号即为杨XX。4、证人张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十几天前我在临晋镇五一劳务社买过一包毒品片片,给了那男老板15元。今天又从他那里买了一包,给了15元。我自己吸的。5、证人鲁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同杨XX是夫妻关系,我不清楚他贩卖片片的事情。6、证人程X、张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同张X是同村的,张X的情况有点说不上来,基本正常,他能明辨是非,知道好坏,有时候自控能力差一些,平时有小偷小摸行为,生理上没有缺陷。7、被告人杨XX的讯问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4月22日,一位稷山老头捎给我毒品片片20包,我还没付钱给他,2016年4月24日,我卖给一50多岁男子2包,今天又卖给一20来岁的年轻人,盈利了15元。庭审中称自己未贩卖过毒品,证人张X2016年2月25日从其劳务社的桌子上拿了一包片片,扔了15元就走了。8、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杨XX处查获可疑物品中检验出咖啡因成分。9、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杨XX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公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杨XX对证人张X的证言持异议,认为证人所证事实不属实,自己并未贩卖毒品。被告人杨XX在侦查阶段已供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且有证人张X的证言,结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毒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二、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写有悔过书,认可其贩卖毒品“片片”。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贩卖毒品“片片”(咖啡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社区调查中,被告人杨XX称其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服刑,不能书面思想汇报,不能参加学习和劳动,临猗县司法局认为杨XX不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露萍代理审判员  秦慧斌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