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悦与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悦,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17号原告:吴悦,女,生于1979年10月3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系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牟维术,系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代军,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马林志,男,生于1975年2月5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吴悦与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