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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悦与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悦,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17号原告:吴悦,女,生于1979年10月3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系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牟维术,系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代军,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马林志,男,生于1975年2月5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吴悦与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