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吕九才与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九才,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九才,男,1937年3月14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委托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斌,职务:主任。上诉人吕九才因与被上诉人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安委)是否应补偿吕九才集体收益分配款70000元?吕九才提供证据如下:1、吕九才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吕九才系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土地使用证一份、南安1992年、1993年结算通知书一份,证明吕九才承包村委会的承包地,依法交纳各项税费,享有村民的权利并尽村民的义务;3、原南安书记杜魁文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将分给吕九才的补偿款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应将补偿款交给吕九才;4、(2016)晋072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同类案件法院判决原审被告支付补偿款。南安委对吕九才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吕九才提供的证据如果符合分配补偿款的规定,那么该给就给。南安委向法庭提供证据:补偿分配遗留人员情况公示一份、会议记录两份,证明通过四议两公开符合条件的补偿人员。吕九才对南安委提供的会议记录两份认为只要是农村户口,鸿润煤业已把补偿款打到村集体账上,不应由村里表决;对补偿分配遗留人员情况公示一份,认为没有明确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不具有任何效力。通过质证,吕九才、南安委提供的证据并不矛盾,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向和顺县喂马乡农经站调取了南安三次分配的方案以及和顺县喂马乡党委、政府关于对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情况及遗留问题解决的处理意见,又向和顺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调取了吕九才身份的证据,证明吕九才是退休职工,南安的三次分配方案中不包括吕九才。和顺县喂马乡党委、政府对包括吕九才在内的退休职工的处理意见为要看是否为本村的公益事业尽过相应的义务(如义工等),如承包有土地,尽过相应的义务,可区别于其他普通的农业人口分配标准,降低标准酌情分配。理由是他们还享有一份退休养老工资。吕九才质证认为2011年3月份吕九才已经列入鸿润公司补偿范围之内,鸿润公司将补偿款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应无条件支付该补偿款,村委会及乡政府事后对补偿方案再次进行表决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是否领取退休工资,不应成为不给补偿款的理由,南安的其他村民除耕种本村集体土地之外,享受其他收益的人很多,他们是否也应不享有领取补偿款的待遇,按照村委会的组织法及村委会及鸿润公司签订的补偿方案,只要是在2011年3月份和顺县公安局喂马派出所登记的在册农业人口均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每人70000元,当初该协议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所以说乡政府的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吕九才的合法权益。对喂马乡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方案无异议,这份方案明确规定2011年3月5日零时具有南安村民身份的人均享有取得七万元收益分配的权益,吕九才从1977年至今系南安村民,南安委应支付吕九才七万元的集体收益分配款;对喂马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安迁入人口及因上大中专转户两类人群露天安置补偿分配的建议一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和本案没有关系,这份建议针对的对象是迁入人口和因上大中专转户人口的收益分配问题,吕九才是南安人既不是迁入人口又不是上大中专转户人口;对和顺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证明一份无异议、对喂马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和顺县喂马乡农经服务站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因这三份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南安委对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吕九才虽对原审法院调取的和顺县喂马乡党委、政府关于对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情况及遗留问题解决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但无法否认南安在补偿分配时退休职工没有得到分配的事实。所以和顺县喂马乡党委、政府对包括退休职工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出台了处理意见。至于具体如何分配还应由村民大会决定。故原审法院对其向和顺县喂马乡农经站调取的南安三次分配的方案和和顺县喂马乡党委、政府关于对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情况及遗留问题解决的处理意见、向和顺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调取了吕九才身份的证据予以认定。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吕九才是退休职工,退休时按当时的政策与女儿互换身份。吕九才现在是农业户口,并承包村土地,也尽过各种义务。在南安进行的集体收益分配中因吕九才是退休职工,没有得到分配。原审认为,集体收益分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对本案中吕九才在分配中因是退休职工没有得到分配,可参考和顺县喂马乡党委、政府关于对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情况及遗留问题解决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对退休职工的分配做出决定,原审法院无权代表集体成员做出分配方案。故吕九才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吕九才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吕九才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集体收益补偿款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根据南安委当时制定的《喂马乡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方案》第二条的规定,以户主代表签字2011年3月5日零时为界,按现有的农业人口计算,之前生南安农民家,未上户的孩子给予分配,之后生、迁的一律不给予分配。截止2011年3月5日零时,上诉人为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委会的村民,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二、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委会应当向上诉人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70000元。南安委会当时制定的《喂马乡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方案》第三条第1项之规定,95年至2011年3月5日止,根据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农业户口簿为依据或者现役军人,按照本方案四款1、2条每人70000元进行补偿,网上调不出来的不予补偿。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原南安党支部书记杜文魁的证言证明,截止2011年3月5日零时,南安委会实有人口约750人,村委会按照798口人,每人70000元的标准向南安支付了人口补偿款,由南安委会向村民支付。上诉人属于南安村民,南安委应当向上诉人支付集体收益补偿款70000元。三、南安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集体收益分配问题,南安委于2013年4月17日制定的《喂马乡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方案》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南安委应当按此执行,不能因部分村民提出上诉人享受退休工资而减少分配金额。2、如果因部分村民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或者上级指导机关对部分村民的异议提出了处理意见,南安委不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已经发放的款项是否应收回,而由村委会重新表决。据此推理,村委会今后如何开展工作。3、本案中,如果就集体收益问题村委会没有明确的方案,人民法院裁决由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是正确的,但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因部分村民提出异议或上级指导机关提出建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再次裁决无异于助纣为虐。被上诉人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现任村委主任刘建斌是2014年接任,当时露天煤矿补偿事宜是姓侯的主任办理的。上诉人吕九才属于退休工人,领取财政工资,不符合《喂马乡南安驿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方案》的领取条件。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原审判决驳回吕九才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资产利益分配权等权利,通过民主决议等法定程序,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偿款是法定义务。上诉人吕九才因没有得到分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建议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参考和顺县喂马乡党委、政府关于对南安露天开采补偿分配情况及遗留问题解决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对退休职工的分配做出决定,是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体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吕九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上诉人吕九才承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吕九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晶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