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志来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来,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688号原告:任志来,男,生于1961年5月15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任志来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任志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志来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