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胶州市上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相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栾伟强,系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邹家洼村。法定代表人金美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00000.00元。经过审查发现(2016)鲁0281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