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恩会、顾彩仙等与朱家友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会,顾彩仙,朱家友,朱家富,朱双芬,朱翠芬,朱焕芬,朱焕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553号原告:朱恩会,男,194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金,罗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顾彩仙,女,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被告:朱家友,男,现年47岁,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被告:朱家富,男,现年35岁,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被告:朱双芬,女,现年55岁,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被告:朱翠芬,女,现年53岁,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被告:朱焕芬,女,现年47岁,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被告:朱焕兰,女,现年40岁,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家住富源县。朱恩会、顾彩仙诉被告朱家友、朱家富、朱双芬、朱翠芬、朱焕芬、朱焕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朱恩会、顾彩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会、顾彩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恩会、顾彩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审判员 高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新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