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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贵吉与王健民、徐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贵吉,王健民,徐修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92号之二原告:梁贵吉,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健民,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徐修德,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贵吉诉被告王健民、徐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贵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贵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