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港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黄定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港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黄定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342号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辉路121号信伟大厦10楼1014、1015、1016,组织机构代码59072757-5。法定代表人余庆锋。委托代理人雷啸虎、房晶宜,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港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路北。法定代表人黄定少。被告黄定少,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港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黄定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元,由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