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陆忠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3刑初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忠辉,男,1987年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果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忠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陆忠辉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陆忠辉在平果县妇幼保健院大门前的代销店,以9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小包(净重0.1克),在被告人陆忠辉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小包(净重0.12克),毒资90元。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忠辉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忠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陆忠辉在平果县妇幼保健院大门前的代销店内以9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唐某,二人交易结束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陆忠辉身上查获1小包净重0.12克的毒品海洛因和毒资90元,并从唐某身上查获前述交易的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属实的物证即扣押的涉案毒品和毒资90元,书证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忠辉的供述,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476号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忠辉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陆忠辉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且无“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陆忠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忠辉违法所得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陆忠辉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忠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涉案赃款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成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