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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孟东颖、姚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东颖,姚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东颖,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姚兴辉,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现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孟东颖与被执行人姚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姚兴辉名下有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16#楼605单元及16#楼16号附属间的房产(凤FS1027637),现已被本院查封(因超标的无法拍卖)。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