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终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植胜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植胜如,潘孟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6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迎宾馆***********号。法定代表人:潘永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枝,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植胜如,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杰,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潘孟波,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上诉人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植胜如、一审被告潘孟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炳才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罗旭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