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574号原告: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399号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42913810K.法定代表人:樊增西,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芳,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8136727XL.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