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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60号邓志高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60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志高,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何辉,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志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许芝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志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邓志高驾驶湘KDN5**小型普通客车沿S308线从安化往桃江县马迹塘方向行驶,途经马迹塘镇九岗山村路段时,因被告人邓志高驾驶车辆未靠右侧通行,且在驾驶车辆时注意力不集中,与相对方向郭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郭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桃花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2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8月3日,经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被告人邓志高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邓志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志高已积极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志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汪某、汪某2、郭某3、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邓志高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委托湖南省安化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邓志高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同年4月14日作出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邓志高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志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邓志高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志高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志高积极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志高再犯罪风险较低,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志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许芝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