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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萍与陈天亮、黄玉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萍,陈天亮,黄玉萍,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民初102号原告:杜萍,女,汉族,江西丰城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辉,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被告:陈天亮,男,汉族,江西樟树市人。被告:黄玉萍,女,汉族,江西樟树市人。被告:谭伟,男,汉族,江西樟树市人。原告杜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天亮、黄玉萍、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辉,被告陈天亮、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天亮、黄玉萍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3.8万元;3.判令被告谭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4日,被告陈天亮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借钱给被告陈天亮并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陈天亮向原告只支付利息6万元。2016年1月24日,被告陈天亮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本息,被告谭伟做担保。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黄玉萍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审查处理结果、还款承诺书、借款协议、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被告陈天亮、谭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且因被告黄玉萍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天亮、黄玉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4日,被告陈天亮因房地产投资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陈天亮放款叁拾万元,借款利息按年息20%计算,借款期限为三年。同日,原告将借款30万元转至被告陈天亮银行账户。期间被告陈天亮只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6万元。对上述借款,2016年1月24日,被告陈天亮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本息,担保人为被告谭伟。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天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陈天亮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陈天亮亦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陈天亮却拖延未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天亮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3.8万元,违反了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天亮的借款系用于房地产投资,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所用,被告陈天亮、黄玉萍系夫妻关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被告陈天亮个人债务,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玉萍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谭伟为该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陈天亮、黄玉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谭伟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天亮、黄玉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萍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以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20%计算至付清款止)。二、被告谭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天亮、黄玉萍追偿。三、驳回原告杜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0元,诉讼保全费4920元,原告杜萍承担6320元,被告陈天亮、黄玉萍承担10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根审 判 员  彭祖源代理审判员  陈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