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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福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福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71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福念(绰号“叼毛”),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藤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福念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福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莫福念伙同吴某豪(另处理)窜至中山市某被害人赵某经营的品源夜宵档内,盗得王老吉饮料2瓶(共价值人民币7元)、椰子汁饮料4瓶、黄鹤楼牌香烟6包(均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2.2016年7月15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告人莫福念伙同吴某豪窜至上述夜宵档内,盗得奥克斯牌电热水壶1个(价值人民币40元)、王老吉饮料4瓶(共价值人民币14元)、椰子汁饮料4瓶、粉面、牛肉丸等物(均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3.2016年7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莫福念伙同吴某豪窜至上述夜宵档内,盗得王老吉饮料4瓶(共价值人民币14元)、椰子汁饮料4瓶、粉面等物(均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4.2016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莫福念伙同吴某豪再次窜至上述夜宵档内,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赵某当场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莫福念指引下于中山市某商业街附近在建工地缴获上述被盗的电热水壶1个,其余赃物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福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缴获的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赵某提供的购物收据、同案人吴某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莫福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福念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莫福念第4宗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福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福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福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奥克斯牌电热水壶1个,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赵晓桂;三、责令被告人莫福念退赔被害人赵晓桂75元及未能核价的黄鹤楼牌香烟6包、椰子汁饮料12瓶、粉面、牛肉丸等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肖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玲蔡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