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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803沈怡与杨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怡,杨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803号之一原告:沈怡,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卫,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暂住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沈怡诉被告杨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沈怡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财产保全费223元,合计人民币377元,由原告沈怡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