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司惩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香妮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香妮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司惩2号被拘留人:刘香妮,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邵阳市,现住邵阳市。本院查明,刘香妮因与唐战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湘05民终1745号民事判决。2017年1月17日上午,刘香妮在本院大厅大声吵闹并敲打金属物,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同年4月17���下午,刘香妮又不听本院工作人员劝阻,再次到本院大厅大声吵闹喊叫,撕扯接访法官衣服并进行辱骂。同年4月18日上午,刘香妮又到本院大厅来访,大声喊叫,敲打金属物,对接访法官进行拉扯。刘香妮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本院审判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香妮拘留十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