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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18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