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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华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华强,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华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宋华强先后三次窜至赤壁市河北大道小精灵网吧盗窃他人手机三部,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共计3400元。1、2016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宋华强窜至赤壁市河北大道小精灵网吧,趁小精灵网吧网管涂某在沙发上熟睡之机,盗走涂某掉在沙发旁地上的小米2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小米2手机价值429元。2、2016年7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宋华强窜至赤壁市河北大道小精灵网吧,趁在小精灵网吧上网的李某熟睡之机,盗走李某的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900元。3、2016年8月6日6时许,被告人宋华强窜至赤壁市河北大道小精灵网吧,趁在小精灵网吧上网的管某熟睡之机,盗走管某放在沙发上的vivoX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vivoX6手机价值20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涂某、李某、管某的陈述、手机发票、网吧照片、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庭审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华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德银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熊社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