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执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崔俊华与徐庆兵、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俊华,徐庆兵,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504-2号申请执行人:崔俊华。被执行人:徐庆兵。被执行人:陈红。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庆兵、陈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5792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委托济宁天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庆兵、陈红所有的位于邹城市太平东路4299号万佳阳光城1-3-202号(产权证号0109269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7月6日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该房产价值664957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异议。本院委托山东恒诚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2月21日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3月24日降价20%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崔俊华申请以拍卖保留价532000元的价格接收该房产。本院认为,该房产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拍卖保留价接受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该房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庆兵、陈红所有的位于邹城市太平东路4299号万佳阳光城1-3-202号(产权证号01092691号)的房产,以拍卖保留价532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崔俊华。二、申请执行人崔俊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徐瑞东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