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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为灭杀自家农田内的老鼠,将拌有灭鼠药液的大米和玉米投放到位于密山市黑台镇塔头村的自家田地周围。2016年5月20日,密山市黑台镇良种场村民于某放牛经过该田地时,一头母牛、三头小牛和一条牧羊犬捡食带有鼠药的大米和玉米后死亡,经济损失人民币34500元。经鉴定,吕某投放的玉米和大米及牛胃内溶物中均检验出氟乙酸根离子成份。被告人吕某于2016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传唤到案。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吕某与于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吕某赔偿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已付),于某已为吕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网上对比结论、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梅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吕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吕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吕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运华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栾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