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姜红兰与王押根、韩友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兰,王押根,韩友兰,王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911号原告:姜红兰,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王押根,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韩友兰,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王宝林,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兰与被告王押根、韩友兰、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