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宝塔区河庄坪大顺昌彩钢加工厂申请执行贾星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塔区河庄坪大顺昌彩钢加工厂,贾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宝塔区河庄坪大顺昌彩钢加工厂负责人:宋素荣住所地:宝塔区河庄坪石瑶村被执行人贾星星,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高沟口村。本院在执行宝塔区河庄坪大顺昌彩钢加工厂与贾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贾星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星星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贾星星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6)陕0624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