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俊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129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俊平(曾用名何建平、绰号“苕二杆子”),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现住鄂州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俊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何俊平到鄂州市镜园小区2单元101室车库前,见被害人汪某3居住的由车库改建而成的复式结构房屋大门未锁,遂溜门入室,盗得屋内办公桌上的白色IPAD4平板电脑和白色东芝笔记本电脑各一部。经鉴定,被盗IPAD4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白色东芝笔记本电脑因具体规格、型号和配置不明,无法鉴定价值。被告人何俊平于2016年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俊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销售售后服务单、电器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汪某2的证言;被害人汪某3的陈述;鄂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勘验笔录;被告人何俊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俊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俊平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俊平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俊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俊平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俊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俊平退赔被害人汪佳玥人民币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 李 健审判员 :赵协中审判员 : 姜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璟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