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60800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