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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杰与赵东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赵东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819号原告:刘杰,男,1964年2月23日,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赵东生,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刘杰与被告赵东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杰以被告赵东生找不到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边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