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杰与赵东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赵东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819号原告:刘杰,男,1964年2月23日,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赵东生,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刘杰与被告赵东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杰以被告赵东生找不到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边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