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威信用卡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负责人:谢伟宏,行长。被执行人:李威,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加会镇后十七户村。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威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判决的款项17977.12元,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