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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梁甲与侯某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甲,侯某某,梁乙,梁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甲,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194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城镇培训中心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梁乙,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某机关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梁丙,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机关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梁甲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原审被告梁乙、梁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梁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全部诉讼费用由侯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侯某某提交的遗嘱中,并未有“继承”、“所有”等明确继承权的表述,而梁甲在医院陪护被继承人梁某丁期间,梁某丁曾提及其身后事,表明了其遗产全部归侯某某养老和使用,三个子女虽有法律赋予的遗产继承权,但在侯某某辞世前对遗产不得提出分配要求。待侯某某辞世后,子女再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意思。现在看来,遗嘱只表明“子女不得提出分配要求”,并没有表明子女不得继承其遗产,遗嘱中亦没有出现由侯某某继承全部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全部归侯某某所有,剥夺了子女的继承权,系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判决双方当事人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侯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乙述称,同意侯某某的答辩意见。梁丙述称,同意侯某某的答辩意见。侯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济南市市中区某路42号5号楼1-302室归侯某某所有;2.判决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10号楼503室归侯某某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梁甲、梁乙、梁丙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某某与被继承人梁某丁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梁乙、梁甲、梁丙三名子女。被继承人梁某丁于2005年10月24日去世。除双方当事人外,梁某丁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梁某丁生前与侯某某共同参加房改,购得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路42号5号楼1-3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号,现登记在梁某丁名下)及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10号楼503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号,现登记在侯某某名下)。梁某丁生前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根据本人身体健康情况,考虑身后诸事,特立遗嘱如下:一、我去世后,丧事从简,除由单位组织举行告别仪式外,不另举行任何悼念活动。亲友通知范围不要过大,仅限至亲好友。二、不保留骨灰。遗体火化后,将骨灰撒入黄河,不立坟墓。三、不丰裕的家产是我和爱妻侯某某几十年辛勤劳动的积蓄,我去世后,所有遗产归爱妻侯某某,子女不得提出分配要求。以上为本人情绪平和,思维清晰之情况下所立,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梁某丁(捺印)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双方当事人对该遗嘱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梁乙、梁丙承认侯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梁甲主张继承涉案两套房产应由其继承的房产份额,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涉案的两套房产系侯某某与梁某丁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梁某丁去世后,上述两套房产中一半的份额属于梁某丁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现梁某丁生前自书遗嘱,表明其去世后,所有遗产归侯某某所有,该遗嘱系梁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因此梁甲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梁某丁遗产份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侯某某要求判令涉案两套房产归其所有,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路42号5号楼1-3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号)归侯某某继承所有。梁乙、梁甲、梁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侯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10号楼503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号)归侯某某继承所有。梁乙、梁甲、梁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侯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侯某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梁某丁去世时,留有遗嘱,遗嘱中虽未写有“继承”、“所有”等字样,但“所有遗产归爱妻侯某某,子女不得提出分配要求”的表述,则排除了包括梁甲在内的所有子女主张遗产分配的权利。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梁某丁遗产归侯某某所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梁甲上诉称,梁某丁曾向其表明过遗产全部归侯某某养老使用,三个子女虽有法律赋予的遗产继承权,但在侯某某辞世前对遗产不得提出分配要求,待侯某某辞世后,子女再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意思,但梁甲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同时梁甲以遗嘱内容不明确为由,主张对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梁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梁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彦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